Ningbo Paint and Co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寧波涂協涂裝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寧波涂協)發展,實施我市涂料行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加快涂料產業實施涂料涂裝一體化,使我市涂裝行業踐行綠色生態、節能環保、循環利用、持續發展理念,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涂裝分會(以下簡稱分會)是寧波涂協的分支機構,經寧波涂協五屆七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在寧波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設立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分會由各工業領域和建設行業從事涂裝工程施工企業、涂裝裝備制造企業、輔料企業、相關設計科研院所及特需個人等相關單位組成。
第三條 分會的宗旨是:“引領綠色涂裝,協同創新發展”。本分會在寧波涂協的指導下,為會員提供行業全方位的服務,增強寧波涂裝行業競爭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接受寧波涂協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遵循《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章程》及《寧波市涂料行業行規行約》,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條 本分會的主管部門是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常設機構暫定為寧波涂協秘書處,分會秘書長暫由寧波涂協秘書長兼任。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分會業務范圍如下:
1、開展行業調查,向寧波涂協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發展的立法建議和政策意見,向本分會會員企業提供國家產業指導意見和相關產業政策信息;
2、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涂料涂裝行業有關技術經濟信息,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會、研討會,推廣涂料涂裝企業在經營管理、新品研發、安全環保、循環經濟、節能減排方面的先進成果與經驗,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科學發展。
3、定期收集及上報寧波涂協關于本分會企業生產技術資料,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編制行業發展規劃。
4、參與國家有關工業涂裝標準技術規范及行業團體標準編制與修訂工作,并組織實施進行監督。
5、組織涂料涂裝行業及其相關企業開展專業人員技術培訓,聯合科研院所舉辦專題講座,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活動。
6、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同行交流活動,與國內外同行建立廣泛聯系,拓寬行業國內外市場。
7、反映會員企業的正當要求和建議,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寧波涂協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依法委托的工作及購買服務。
8、為有需求的會員企業提供產業特色的個性化有償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從事各工業領域和建設行業從事涂裝工程施工企業、涂裝裝備制造企業、輔料企業、相關設計科研院所及特需個人等相關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分會成為會員單位。
本分會由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組成。分會會員單位同時享有寧波涂協會員單位和分會會員單位的權利和必須履行會員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相關政府部門規定的經營生產許可資格(法律規定的有關經營范圍).
2、遵守本分會管理辦法,有申請加入本分會意愿;
3、公司注冊一年以上,合法經營的企業;
4、主要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環保要求;
5、企業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市場不良記錄;
6、無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與安全事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1、申請入會企業須向分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并填報申請表及上交相關資料,經分會理事會初審同意后,報寧波涂協秘書處按入會規定進行審批,經寧波涂協會長同意后,即可成為寧波涂協涂裝分會會員單位,并在寧波涂協理事會通報。
2、本分會采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獲得團體會員由寧波涂協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和銅牌,獲得個人會員由寧波涂協頒發個人會員證書。
3、分會秘書處需把分會入會單位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上報寧波涂協秘書處留存,分會保留入會單位申報資料復印件。
第九條 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分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寧波涂協章程及分會管理辦法,執行會議決議,維護行業
合法權益;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行業行規行約;
3、有義務向本分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根據需要提供本單位技術
經濟有關資料;
4、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分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除名:
1、嚴重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和政策,損害協會利益或聲譽,嚴重違反寧波涂協章程及分會管理辦法;
2、停業、破產、依法撤消經營執照;
3、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非法收入,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
4、侵占他人合法知識產權,施工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構成侵權行為;
5、一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長期不參加組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并上繳有關證件,在寧波涂協官方網站及相關宣傳窗口進行公示,并一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二條 任職條件:
(一)理事單位及理事任職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無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3、熱心行業工作,帶頭執行行規行約,敢于向各種危害行業的不良行為作斗爭;
4、具備企業相關資質,具有一定的規模性或代表性,受到行業內外好評的;
5、熱心行業工作,甘于奉獻,參與寧波涂協和會分組織的各項活動,并獻計獻策;
6、積極完成協會布置的相關工作,按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7、積極參與綜合社會信用評價;
8、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9、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10、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會長單位及會長、副會長單位及副會長任職條件:
在具備以上理事單位及理事任職條件下,還應具有:
1、在本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具備規上企業標準;
2、經濟實力、技術實力、管理水平在本行業處先進水平,在本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熱心行業工作,甘于奉獻和付出。
4、會長要具備領導和協調分會的全面事務的規劃和決策能力。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分會設會長單位一名、副會長單位和理事單位比例對照寧波涂協章程相關規定、秘書長一名,共同組成分會理事會。
1、涂裝分會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涂協審核批準。
2、涂裝分會理事單位和理事候選人在涂裝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副會長單位及副會長和會長單位及會長候選人由涂裝分會理事會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報寧波涂協理事會備案后,在寧波涂協會員代表大會上通報并授牌。
涂裝分會秘書長由分會會長提名,經寧波涂協秘書處審議報寧波涂協會長同意后產生。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會長與秘書長人選不得來自同一企業或下屬的單位。
工作職責:會長全面負責分會事務的規劃和決策,領導和協調各項工作,負責向寧波涂協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秘書長協助會長,帶領秘書處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分會理事會須向寧波涂協申報,并經寧波涂協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上理事會和根據需要召開各項專題會議,負責討論分會的有關工作。理事會如遇有特殊情況,則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職權為:
1、修改分會管理辦法;選舉和罷免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理事長單位;
2、審議批準分會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計劃,并上報寧波涂協理事會;
3、分會會議決議需上報寧波涂協歸檔留存;
4、審議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分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涂裝分會秘書處為分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分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會 費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會費直接向一級法人機構―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繳納。涂裝分會不單獨收取會費。寧波涂協開具專用會費發票,其中65%由分支機構用于各項專業活動按審批流程支配。
第二十條 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涂裝分會會費收取標準
遵照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涂裝分會入會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章與賬戶
第二十一條 寧波涂協涂裝分會不單獨設分會賬戶,涂裝分會財務統一納入寧波涂協財務管理;分會可設立“寧波涂協涂裝分會印章”并在寧波涂協秘書處留章印;分會印章使用僅限于開展有關涂料涂裝行業活動的通知、會議決議、行業證明、介紹信等用途,凡涉及到法律文書、合同合約性質、上報政府相關部門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和資料則需加蓋“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公章方為有效。分會印章的管理與使用具體按照《寧波涂協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分會秘書處負責制定和修改,報寧波涂協審議通過后,經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涂裝分會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分會理事會,由分會秘書處負責實施。